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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的言詞必須是雙方易懂的,能明確表示訂婚之意的,不許含混其詞。
伊本·泰米葉說:凡能表達訂婚之意的言詞、文字、行爲均能締訂婚約,因爲婚約跟其他契約一樣。
衆法學家主張:凡能表達訂婚之意的言詞、文字、行爲均能締訂婚約。如果女方表示同意時未必說表示同意的特定的詞,可以說凡能表達兩廂情願,彼此喜歡的詞。如“我接受”,“我同意”,“我答 應”等詞。如果男方求婚時可以說:“我要聘娶你”,或“我想跟你結婚”等類的詞,但衆法學家對有關女方監護人用我把女兒“贈送給你”,或“賣給你”,或“交給你”,或“施捨給你”等類的詞,締訂婚約方面有異議。哈奈菲派、掃勒主張:可以使用這類言詞。其道理是:① 婚約的有效憑立意,使用特定的言詞不爲條件,只要用能表達符合教律的任何言詞均可。因爲穆聖把一女人聘給一男人時說:“以你背記的《古蘭經》,我把她交給你。”② 一女人把自己送給穆聖爲妻,穆聖接受而娶之,所以,做爲穆聖的教民也不例外。真主說:(先知啊!我確已准你享受你給予聘禮的妻子,你的奴蜱,即真主以爲你的戰利品的,你的從父的女兒、你的姑母的女兒、你的舅父的女兒、你的姨母的女兒,她們是同你一道遷居的。通道的婦女,若將自身贈與先知,若先知願意娶她,這是特許你的,信士們不得援例——我知道我爲他們的妻子與奴婢而對他們做出的規定——以免你感受困難。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古蘭經》三三:50)。③ 訂婚時可以用隱語訂婚,正如暗示休妻一樣。
沙菲爾、艾哈默德主張:訂婚時只能使用“聘娶、結婚”之類的言詞,不許使用“贈送、交給”等不能表達訂婚之意的言詞。因爲婚姻需要見證,而“贈送”的禮品無需見證,所以,不許使用“贈送、交給”等詞。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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