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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醫療法第三條規定,公立醫療機構係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機關或是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制作之文書,稱為「公文書」,因公立醫院所聘任之醫師為廣義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故其於職務上所製作之診斷書,應屬「公文書」。
又同法第四條規定,私立醫療機構,係謂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私人院所醫師非公務員,故其所制作之診斷書非公文書,僅是「私文書」。兩者之差異,除製作之人不同外,效力上最大差異就屬「訴訟上之證據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即法院判斷其『形式證據力』時,應受公文書之拘束,法官不得自己再去判斷其真實性,除非法官審查後證實該文書係偽造的,或是對造對其有爭執,且又提出證據證明該公文書是假的,才能推翻該公文書之真實性。若是私文書作為證據,形式上證據力必須由舉證人自己證實該私文書為真正。
綜上所述,即可清楚分辨其差異。除在訴訟上證據力外,有些機關單位執行某些任務時,會要求必須提供公立醫院之診斷書,因為他們認為公立醫院之診斷書較為真實。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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