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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醫療法第九十八條及九十九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都須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選,而且其中的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不過詳細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會議等規定,有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之組織規程規範。
醫事審議委員會之職務,依中央或地方之醫事審議委員會不同而掌管不同事務,分述如下:
一、中央醫事審議委員會
(1)醫療制度之改進。
(2)醫療技術之審議。
(3)人體試驗之審議。
(4)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5)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6)醫德之促進。
(7)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8)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二、直轄市、縣(市)醫事審議委員會
(1)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2)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3)醫療爭議之調處。
(4)醫德之促進。
(5)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醫事審議委員會與病患較有切身關係的部分是,直轄市、縣(市)醫事審議委員會提供醫療爭議之調處,故若病患有醫療糾紛發生,可直接至審議委員會調處紛爭。另外就是,醫療糾紛若在訴訟審理階段,常牽涉到的是鑑定之問題,法院委託之鑑定單位就是中央主管機關之醫事審議委員會。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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