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5-4-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9932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6736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衆法學家規定:訂婚的言詞時態有二種:l、雙方都用過去時態:如一方說:“我把女兒嫁給了你。”對方說:“我同意了。”
2、一方用現在時態,對方用過去時態:如一方說:“我要把女兒嫁給你。”對方說:“我同意了。”這一方面證實了兩廂情願,情投意合,另一方面這正是締訂婚約的要素,因爲男方誠懇的提出了求婚,女方果斷的表示同意是兩廂情願的表現,所以,在締訂婚約時必須言行一致,毅然決然。
教律規定締約雙方締約時須用過去時態,因爲過去時態能斷然說明兩廂情願,沒有含混之義。而現在時態或未來式時態,不能斷然說明兩廂情願。如一方說:“我要把女兒嫁給你。”對方說:“我將同意結婚。”用這種言詞不能締訂婚約,這種言詞的含義只是僅僅的許諾,用許諾不能訂婚。
如果一方說:“請你把你的女兒嫁給我。”對方說:“我把她嫁給了你。”這樣婚約已結成,因爲這種言詞帶有授權和婚約已訂之意。
如果求婚者對被求婚者說:“你嫁給我吧。”對方說:“我同意嫁給你。”這就說明男方授權于女方。以女方表示同意的言詞締訂了婚約。
來源:伊斯蘭教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