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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毀損債權 大同少東被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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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5 00:56: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大同集團二房少東林鎮華,曾簽發2張各1500萬元的支票不履行,被鄭姓債權人提告勝訴。鄭聲請強制執行林名下土地卻流標,另聲請法院禁止林移轉繼承自父親的大同公司股票,沒想到竟把1000多萬股用贈與的方式送給妻女。台北地檢署昨依毀損債權罪起訴林鎮華。

  起訴書指出,63歲的林鎮華欠債3000萬元,鄭姓債權人打官司勝訴後,立即聲請禁止林鎮華移轉可能繼承自父親的股份,當時國稅局估算他的應繼分約為1億8613萬多股,核定價額約為22億5219萬多元。

法律教室:

※ 何謂毀損債權?


刑法第356條規定: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損、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其係指債務人為躲避債務,不受債權人依法申請之強制執行,遭受查封拍賣而意圖損害債權,故意將其財產毀壞或脫產處分或藏匿其財產,造成債權人債權之損害者。刑法的毀損債權罪,有一定之構成要件,這個要件將脫產(毀損債權)之時間點設在行為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如果行為人毀損、處分或隱匿財產的時間,若並非是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則縱將財產移轉,也不構成犯罪。

※ 其民刑事責任為何?

一般而言,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清查債務人的財產資料,也可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所得資料清單。若查出債務人名下有任何資產,可向法院遞狀申請強制執行,藉由查封、扣押、拍賣等法定程序,追回欠款。然而,如債務人名下已無任何資產,且認為債務人有脫產行為,是為躲債蓄意脫產,可透過民、刑事討回權益,茲分述如下:

刑事部份:
依照前述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部份:
依民法244條(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本案例新聞,林姓少東曾開立本票予鄭某,後卻未予清償,鄭某因此向法院提告勝訴,取得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並聲請法院禁止林姓少東移轉其繼承自父親的股票,然而林姓少東為規避該筆財產遭到鄭某的強制執行,竟將該股票無償贈與給妻子,這就有為規避債務之清償,而脫產處分其財產之嫌,成立刑事損害債權罪。

另外,鄭姓債權人也可以依民法244條之規定,向法院申請撤銷林姓少東與妻子之贈與行為,將股票回復到林姓少東名下,然後債權人再向法院申請查封拍賣。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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