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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為了爭產,翻出17年的舊帳提告!台北市一名施姓男子,17年前和父親發生爭吵,拿刀砸傷父親額頭,因為一家人不想家醜外揚沒有提告,但如今父親過世,施姓男子卻急著爭產,其他兄弟姐妹認為他不孝,翻出17年前的「凶殺案」提告,由於還沒過20年的法律追訴期,施姓男子被檢方依「殺害直系血親未遂罪」起訴。
附近住戶:「好像爸爸死掉,男女還有6、7個要分財產。」
為了爭產,翻出17年的舊帳,一家人最後鬧上法院。附近住戶:「他們打架,我們都盡量不要出來就好了。」
施家人吵架次數,多到附近住戶都數不清,但民國84年那場最嚴重的爭執,還當場濺血,當時就在住家1樓,施姓男子和父親因為細故吵了起來,氣到拿到追砍不成,最後竟然持刀往對方身上砸,造成父親當場額頭不斷冒出鮮血。
不想家醜外揚,當時沒有提告,17年後,施姓男子的兄弟姐妹,因為不滿父親過世後,他爭家產爭的兇,因而舊事重提,聯手提告,沒過20年的法律追訴期,檢方將施姓男子依殺害直系血親未遂罪起訴。
檢方調閱當時醫院病歷,認為確有此事,依法將施姓男子起訴,最重可能被判15年刑期,施姓男子恐怕沒料到,父親遺產沒爭到,反倒得先為官司勞心傷神。
法律教室:
追訴權之性質,係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因此追訴權之消滅要件,當以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未於期限內起訴為要件。蓋未起訴前,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無從對於犯罪之國家刑罰權確認其有無及其範圍;反之,上經起訴,追訴權既已行使,原則上即無時效進行之問題。
依刑法第80條規定之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上開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上開案例,施姓男子和父親因為細故吵了起來,氣到拿到追砍不成,最後竟然持刀往對方身上砸,造成父親當場額頭不斷冒出鮮血,可能涉刑法第272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依刑法第272條之規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刑度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遂,其追訴期為二十年,故事發至今十七年,尚在追溯期間內。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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