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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學者認爲:如果一男人知道休妻三次後,妻子對他不合法,惟有改嫁他人。這樣他不至於隨便休妻。因爲妻子改嫁他人是男人失體面、有嫉意的事。況且後夫是前夫的情敵。
拉希德•裏達說:如果丈夫第一次休妻後,覺得需要她、挽留了她,生活了一段時間後,又覺得不願和她生活,又休了她,後又明白不得不需要她,而又挽留了她,至此,體驗的機會已結束。因爲第一次休妻時,不瞭解對女人的需求,沒有深思熟慮而産生的。而第二次休妻則不同,因爲第二次休妻是後悔第一次休妻,知道自己錯誤後所産生的。因此,體驗的機會已結束。按理第二次休妻後,丈夫應盡力挽留她,不要離棄她,因爲這是他應有的最後一次機會。如果他又第三次休了妻子,就說明他是一個目光短淺沒修養的人,妻子不應該成爲他手中的玩物,想玩就玩,想扔就扔。妻子應與他分離,脫離夫妻關係是理所當然的事。因爲兩者無法相處,不能履行真主的法度。妻子應嫁自己所愛的男人,與她兩廂情願者結爲夫妻。如果後夫又休了她或亡故,而他仍愛她,願意娶她,她也情願回到他身邊。同時兩人有十足的信心和睦相處,能履行真主的法度,那麽,到守制期結束後,他和她重圓爲合法。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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