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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7 00:14: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一人對一人說:我把女兒嫁給你,你把女兒嫁給我,雙方不送聘儀。穆聖禁止了這種婚姻。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伊斯蘭教中沒有換婚。”一說:“穆聖禁止了換婚。”換婚是:一男對一男說:你把女兒或你的妹妹嫁給我,我把女兒或我的妹妹嫁給你,聘儀對消,彼此不送。衆學者主張:根據這兩段聖訓,換婚的婚約無效。

艾布哈尼法主張:這種婚約有效。但兩男彼此給對方的女人須送類似的聘儀,因爲兩個男人的承諾不能代替聘儀,對換的是女人,而非財産。

換婚的有效與否取決於聘儀,一旦送了聘儀,則婚約有效。假如用非法物作聘儀娶了女人,那麽,婚約有效。

禁止換婚的道理

衆學者對禁止換婚的道理有異議:有的學者主張:禁止的道理是女人成了交易的商品。如一男說:我把女兒嫁給你,你要把女兒嫁給我。有的學者主張:禁止的道理是女人代替了兩個男人應付的聘儀,而她自己沒得到一點聘儀,也未受益,這是對她的虐待。使她失去了享有聘儀的權利。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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