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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本•哈宰穆、達吾德等學者主張:如果男女某一方有上述缺陷之一,那麽,不許解除婚約。《露水花園》一著的作者說:根據教律的規定;一旦婚約貫徹落實,夫妻關係已確立。可以與女人同床,給她提供生活費,彼此可以繼承。而這種婚約只能以離婚或一方亡故才可以解除。
至於某些學者所持的男女某一方若有缺陷,一方有權解除婚約的主張,沒有確鑿的教法依據。他們只以宰德之子克爾布傳述的聖訓勉強爲依據。
宰德之子克爾布的傳述:穆聖娶了一位白尼安法勒族的女人,來和她同床,她脫下衣服,坐在床上,穆聖看見她肋部有白斑癩,於是穆聖離開床,對她說:“你回你娘家吧!”其實穆聖的這話是指離婚而非解除婚約。
假設是指解除婚約,那麽,穆聖必定會用解除婚約的言辭。同樣,以陽痿等缺陷作爲解除婚約理由是沒有確鑿依據的,但有缺陷的夫婦最好維繫婚姻關係,直至找到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而後已。
有的法學家主張:男女一方有某種缺陷可以解除婚姻。宰德之子克爾布的傳述:穆聖聘娶了一位白尼安法勒族的女人,來和她同床,脫下衣服,坐在床上,看見女人肋部有白魔癩,於是穆聖離開床,對女人說:“你穿上你的衣服。”穆聖沒有索回送給她的聘儀。歐瑪主張;如果一人受騙,娶了患有瘋病、或麻瘋病、或癩病的女人,那麽,與之同床後,女人應享聘儀,而男人損失的聘儀由欺騙者負擔。
艾布哈尼法主張:可以解除婚約的缺陷是,閹割和陽痿。
馬立克,沙菲爾主張:可以解除婚約的缺陷是,男人被閹割,或陽痿或有瘋病、或癩病,或有麻瘋、或女人是石女。艾哈默德又增加的一條缺陷是會陰破裂症。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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