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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能受理的婚姻訴訟要具備若干條件及能締結正式婚約的若干條件,詳述如下:
1、 受理婚姻訴訟的書面依據
1931年憲法78號文第99條第四款規定,符合宗教法院的程式及有關手續的章程公告,凡歐洲人統治時期,1911年之前的婚姻訴訟案件中,只受理具有書面證據的訴訟。如出示官方文件,或亡故者手迹,或簽名的證明。除此外,一方亡故,另一方或他人訴訟的婚姻案均不受理。同時還可以受理1897年前有見證人或公認有夫妻關係的婚姻訴訟及1931年8月初有正式結婚證書的婚姻訴訟。
2、埃及憲法78號99條附則說明
按教律的原則:1、判決鬚根據特定的時間、地點、事件、人物。2、主管機構有權制止法官受理部分訴訟案。3、局限受理的時間范保護護當事人的權益。這也是以前的法學家在許多案例中認可、通用的慣例,同時宗教法院在1897年,1910年制定的兩項條例公告內容也說明了這一條,而這條律例爲保護家庭權益,當時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因而得到人們的慣用和信賴。作爲家庭關係基礎的婚姻,需要加以謹慎保護。往往沒有可靠手續而結成的夫妻,一旦發生糾紛,一方否認時,對方無能出示證據致使法官難以判定。有些心存邪念者,或別有所圖者捏造,妄稱與某某人有夫妻關係,以便達到攻擊、誹謗他人的目的,或以婚姻有效期定爲一次而非數次的便條妄稱與某某有夫妻關係。假若有了官方認可的婚姻證書,那麽,就不會有他人鑽空子的機會。
爲了鼓勵人們注重結婚證書,顯示婚姻的尊嚴、神聖性,以免發生否認和抵賴,杜絕諸多不良的後果,重視家庭關係起見,憲法第99條第四款規定:只可受理自1931年8月初由官方認可的,具有正式結婚證書的婚姻訴訟。
3、 可以受理的婚姻訴訟中訴訟雙方的法定年齡
憲法第99條第五款規定:按伊曆妻子的年齡不滿16周歲,丈夫的年齡不滿18周歲的婚姻訴訟,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況則不然。
第五款說明書中有:訂婚時女人的年齡不滿十六歲,男人的年齡不滿十八歲的婚姻訴訟不予受理,無論訴訟時兩人的年齡均不滿這個年齡,或超過這個年齡。
爲了讓男女雙方方便,保護權益,重視婚姻的作用,訴訟時,雙方或一方未滿法定訂婚年齡的婚姻訴訟均不受理。
4、法定的訂婚年齡
憲法第366條第二款規定:未滿十六歲的女人或未滿十八歲的男人,不許締訂婚約,至此以往的條款概不執行。
第二款說明書中有:就社會現狀而論,婚姻美滿與否決定著一個家庭的幸福與不幸福,也對培育下一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爲了更好的維持家庭生活,每個人面對生活要有充分的準備,一般來說,不滿21歲的男女難以承擔生活的重任。
女孩比男孩發育早,成熟快,對夫妻生活的適應性也比男孩強。所以,男十八歲,女十六歲是適合訂婚的最佳年齡。爲了社會的需要,埃及憲法規定了締訂婚約的法定年齡和受理婚姻訴訟的法定年齡。爲了維護法定結婚年齡的律例,1933年44號文第二款規定,爲了締訂婚約男、女未到法定的結婚年齡,而在政府部門通過謊官或出示假證書或假證者,處二年以下監禁,或處100埃鎊以下的罰款。
凡授權確定法定年齡,明知結婚一方未到法定年齡,而辦結婚手續的違法人員處以監禁,或少於200埃鎊的罰款。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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