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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法學家們對女人的監護權有異議,但訂婚前監護人必須先徵求女人的意見,取得其同意,因爲婚後兩人就得白頭偕老,和睦相伴。若不取得女人的同意,就沒有和睦相處、相互愛悅幸福和諧可言。因此,教律嚴禁監護人強迫處女、或孀婦與她所不愛的人結婚。如果監護人未取得女人的同意,而締訂了婚約,那麽,婚約無效。女人有權要求法官解除婚約。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說: “孀婦最應婚姻自主,處女的婚姻家長須取其同意,其同意是沈默。”一說:“少女訂婚前,其父應徵求她的同意。”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無論寡婦和處女,來經其許可,別人不得做主締結婚約。”門弟子們問:主的使者啊!處女怎樣表示同意?穆聖說:“不言語。”黑達姆的女兒罕撒的傳述:我是個寡婦,家父私自把我許配給別人,我討厭這門婚事,我去見穆聖,穆聖便解除了父親所訂的婚約。伊本·安巴斯的傳述:一位閨女來見穆聖,告她父親專橫把她許配給她所不愛的人,穆聖便讓她婚姻自主。布萊德之子阿布頓拉的傳述:一位姑娘來見穆聖說:我的父親把我許配給了他的侄子,以便提高其侄子的地位,布氏說:穆聖讓她婚姻自主;她便說;現在我同意父親的決定,但我這樣做是想讓女人們知道,父親對女孩的婚姻不能專橫。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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