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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業務侵占 會計竊公司的錢給男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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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 00:15: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陳女原本在某電信公司擔任會計及兼任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計,主要負責收取、登載客戶交付予公司票據等工作。陳女利用任職機會,盜蓋職工福利委員會印章,於配合之廠商交付某電信公司6張支票上共773萬2904元,以變造支票的受款人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存入福利委員會帳戶後,陳女連續以提領現金或匯入其他戶頭的辦法,將2062萬6592元等款項佔為己有。陳女男友林男得知女友侵占公款,未有阻止,還以結婚為藉口慫恿陳女繼續侵占公款,陳女將部份財產匯入林男的帳戶中供他花用。

  高院已依業務侵占罪判陳女2年徒刑、緩刑5年,林男被判1年8月徒刑,上訴審理中。

法律教室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認定,行為人本於業務執行關係而取得支配管理之物品,即為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例如商會等人民團體之財物、運送人受託運送之物、公司外務員收取之公司貨款。

◎陳女行為
陳女是公司的會計,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產使公司受有損害,陳女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且有身分之職位,係以為業務侵占。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林男行為
林男的行為可分為二階段,首先前階段為陳女侵占行為完成後,林男明知為侵占所得款項,基於收受贓物的概括之犯意,將陳女所侵占公司金額中部分款項花用,林男所犯可能構成收受贓物罪嫌

另林男以結婚為藉口慫恿陳女繼續侵占公款,陳女將部份財產匯入林男的帳戶中供他花用部分,林男雖無業務身份,惟因與有業務身份之陳女共同犯之,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之。林男及陳女2人間有侵占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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