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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被委託的監護者娶自己所監護的女人。只要女人情願,無需他人監護其婚姻。嘎勒宰的女兒溫姆哈克穆的傳述:我對敖弗之子阿布頓拉哈曼說,許多人向我求婚,請你做我的監護人,把我嫁給他們中你中意的人,阿氏說:你嫁給我好嗎?我說:好。阿氏說:我娶你爲妻。
馬立克主張:假若一寡婦對其監護人說:你把我嫁給你中意的人,那麽,監護人可以娶她,或把她嫁給他中意的人,象這種婚約是有效的,必須執行。哈奈菲派,萊斯,掃勒等學者也持此主張。
沙菲爾、達吾德主張:法官等監護人,或遠親監護人有責任出嫁女人。因爲監護是婚約有效的條件。所以,監護人不能娶自己被監護的女人,猶如商人不可能購買自己出售的貨物一樣。
伊本•哈宰穆說:我不同意沙菲爾、達吾德的主張。我認爲監護人可以娶自己被監護的女人。至於他們所說的,商人不可能購買自己出售的貨物,在此處打這種比喻是不恰當的。艾乃斯的傳述:穆聖釋放了索菲耶娶她爲妻,把釋放作爲她的聘儀,並以棗油餅爲她擺了宴席。真主說:(你們中未婚的男女和你們的善良的奴婢,你們應當使他們互相配合。如果他們是貧窮的,那麽,真主要以他的恩惠,使他們富足。真主是富裕的,是全知的)(《古蘭經》;二四: 32)。所以,取得奴婢的同意後,娶她爲妻的人,已遵行了真主的命令,而真主並未禁止奴婢的監護人娶她爲妻。事實上監護人娶被監護者爲當然。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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