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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爲了尊重女人,維護女人的權益,給予了她們掌握財産的權利。因爲在愚昧時代,女人的這種權利被剝奪,受人支配,而監護人任意使用她們的私房錢,不讓她們有享用、或支配的權利和機會。
伊斯蘭取締了愚昧時代的陳規陋俗,規定女人享用由男人支付的聘儀,她的父親和近親都無權使用,唯有她同意時則不然。真主說:(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做一份贈品,交給她們。如果她們心甘情願地把一部分聘儀讓給你們,那麽,你們可以樂意地加以接受和事用)(《古蘭經》四:4)。經文的含義是:你們應當把被規定的聘儀,做爲一種贈品給予女人,不許用任何物品來代替。如果女人得到聘儀後,未受強迫,未受欺騙,也不是因爲害羞,把一部分聘儀給予你們時,你們可以樂意的、毫不顧慮的、無虧枉的享用。若女人因爲害羞,受威脅,或受欺騙而把一部分聘儀給予你們時,你們不得享用。真主說:(如果你們休一個妻室,而另娶一個妻室,唧使你們已給過前妻一千兩黃金,你們也不要取回一絲毫。難道你們要加以誣衊和虧枉而把它取回嗎?你們怎能把,它取回呢?你們既已同床共枕,而且她們與你們締結過一個堅實的盟約)(《古蘭經》四:21—22)。而對女人規定聘儀的目的能使女人心悅誠服的接受男人的維護。真主說:(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爲真主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又因爲他們所費的財産)(《古蘭經》四:34)。同時聘儀還能鞏固夫婦雙方的關係,是構築相互愛悅、憐憫的橋梁。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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