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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律沒有規定聘儀的具體數額,因爲人人窮富不均,家境互異,再說各地區有當地的風俗習慣。所以,聘儀的數額按當事人的能力、境況、風俗而定。經訓說明聘儀無論多少,須有價值。只要訂婚雙方滿意,可以送一枚鐵戒指、或送一碗棗做爲聘儀,或教授《古蘭經》做爲聘儀。熱比爾之子阿密爾的傳述:白尼弗劄勒族的一女人,所得的聘儀是一雙鞋,穆聖得知便說:“終身大事、送你一雙鞋做聘儀,你滿意嗎?”她說:滿意。穆聖便准許了這種婚姻。賽爾德之子賽海裏的傳述,一女人采見穆聖說:主的使者啊!我將自身贈與你爲妻,那女人站了很長時間,穆聖默不作聲,一位門弟子站起說主的使者啊!如果你不需要,可以把她嫁給我,穆聖說:“你有送聘儀的東西嗎?”他說:我一無所有,只有這條褲子。穆聖說“如果你把褲子送給她,你就沒褲穿,你應該回家去找一件東西。”然後他回家去找,結果沒有找到任何東西。穆聖說:“你再回家找一下,有枚鐵戒指亦可。”結果他又回家去找,仍沒找到什麽。穆聖對他說: “你能背記些天經嗎?”他說:我能背某章某章。穆聖說:“那我把她聘給你,以教她天經爲聘儀。”艾奈斯的傳述:艾布塔裏哈向溫姆蘇萊姆求婚,她說:誓于真主,象你這種人的求婚,理應不會受到拒絕,可是你是不信教者,我是穆斯林,所以,我不能嫁給你。如果你信奉伊斯蘭教,那便是對我的聘儀,我再無他求。於是他信奉了伊斯蘭教,把信教做爲對她的聘儀。上述聖訓說明:可以把很小的東西做爲聘儀,也可以把受益的工作做爲聘儀,所以,教授古蘭經屬於受益的工作。哈奈菲派主張:聘儀的最少數額爲十枚銀幣。馬立克派主張:聘儀的最少數額爲三枚銀幣。但這兩種主張沒有可靠的依據。哈菲祖說:聖訓並未確定聘儀的最少數額。伊本·蓋伊目解釋艾奈斯所傳的聖訓說,溫姆蘇萊姆把艾布塔裏哈的信奉伊斯蘭教做爲聘儀,嫁他爲妻,這對她來說比男人所送的彩禮更可貴。因爲規定聘儀的根本目的是讓女人享到權利,如果女人情願以男人的知識、教門、改信伊斯蘭教、教授古蘭經做爲聘儀,那便是最好的,最受益的,最貴重的聘儀。儘管這種聘儀是抽象的,但按實物一樣對待,所以,按我們的主張:聘儀的具體數額須得以經、訓類比爲依據,而有的學者把聘儀定爲三枚或十枚銀幣是以什麽聖訓和類比爲依據的呢?至於上述聖訓中既沒要實物的聘儀,又沒要抽象的聘儀,將自身贈與穆聖爲妻的那女人的律例與把受益的工作做爲聘儀的女人之律例,不能相提並論,贈送是對穆聖的特許,而非對衆信士。將自身贈與穆聖爲妻的女人,既沒有監護人,又沒聘儀,這不同于我們現行的,既有監護人又有聘儀的婚姻形式,實際上女人得到的抽象的聘儀能代替實物的聘儀,因爲她畢竟受了益,而沒把自身贈與男人爲妻。對此艾布哈尼法,艾哈默德持不同的主張:聘儀必須是錢財。受益的工作、知識和教授古蘭經不能做爲聘儀。因此,馬立克主張:聘儀不得少於三枚銀幣。艾布哈尼法主張:聘儀不得少於十枚銀幣。麥地那人的領袖再傳弟子穆賽義布之子賽義德嫁了自己的女兒,聘儀爲兩枚銀幣。對此未遭任何人的非議,而 且受到人們的稱讚和好評。敖弗之子阿布頓拉哈曼送五枚銀幣做爲聘儀娶了妻子,穆聖默認了他的這種做法。
至於聘儀的最多數額,也沒有具體規定。歐瑪曾站在講演臺上說:女人的聘儀不得超過四百枚銀幣。他走下講演台後,一位古萊氏女人攔住問他:難道你沒聽見真主說過:(即使你們已給過前妻一千兩兩黃金……)(《古蘭經》四:20)。歐瑪說:主啊!求你原諒我,大家都比我懂得教法。他又登上講演台說:我剛禁止你們,女人的聘儀不得超過四百枚銀幣,現在誰願意送多少,就送多少。穆素阿布之子阿布頓拉的傳述:歐瑪說,你們給女人所送的聘儀不得超過銀制的四十個‘吾給耶’。誰超送一個‘吾給耶’那麽,我把超送的納入國庫。一位女人說,你爲何這樣主張呢?歐氏說,怎麽啦?她說,因爲真主說:“即使你們已給過前妻一千兩黃金……”歐瑪說,女人說對了,男人說錯了。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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