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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未成年子女被打傷,父母如何救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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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8 00:22: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如未成年子女被人打傷,其人格權、健康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之父母如何救濟概述如下:

●刑事部分
  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現未成年子女被打傷,未成年人之父母自可檢具傷單,於知悉犯罪人起六個月內,向警方或偵查機關提出告訴。

●民事部分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現未成年子女被人打傷,父母自可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對方請求賠償,範圍如下:

1、醫藥費(以實際支出者為限,須扣除健保給付)。
2、增加生活支出(如醫療器材、交通費、補品費等必要費用為限)。
3、減少收入(未成年人因修養而損失之薪資)。
4、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已喪失勞動能力之程度與得工作年資計算之)。
5、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俗稱精神賠償金獲慰藉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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