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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如未成年子女遭人引誘離家,即侵害父母對子女之監護權利,不能無罰。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如未成年子女被人誘拐離家,父母得提出略誘罪告訴。
如誘拐之人引誘未成年子女離家時徵得未成年子女同意,依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更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即不得因未成年子女同意即可阻卻違法,仍應依法處罰。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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