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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查父母有保護教養子女之義務,如父母懈怠義務,致使未成年子女不行正路作姦犯科,侵害他人權益,父母即不得脫免管教不周之責任,例如未成年子女故意殺人,倘父母未能證明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督並無疏懈,或縱監督完備,損害亦無可避免,即應與未成年子女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即為適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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