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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學者主張:沒有講明聘儀的婚姻有效。真主說:(你們的妻子,在你們未與她們交接,也未爲她們決定聘儀的期間,如果你們休了她們,那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古蘭經》二:236)。此段經文的含義是:與未婚妻同床前也未講明聘儀而休妻者毫無罪過。
如果男人不但未講明聘儀,而且提出若干條件不付聘儀時,馬立克派主張:這種婚姻無效。穆聖說:“凡不符合天經的條件是荒謬的。”所以,與此類似的條件是不符合天經的,是荒謬的。以下經文說明了這一點。真主說:(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做一份贈品,交給她們)(《古蘭經》四:4)。所以,提出若干條件不付聘儀是荒謬的,無聘儀的婚姻是無效的。但補付聘儀時,則不然。哈奈菲派主張:這種婚姻有效。因爲付聘儀既不是婚姻的要素,又不是婚姻的條件。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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