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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妝就是女方的家屬爲女兒結婚建立新的家庭而準備的家什。按照習慣,女方準備嫁妝、家什,也是給女人在新婚之際增加歡樂的因素之一。
阿裏的傳述:穆聖曾給女兒法圖麥陪送嫁妝有絨布、水皮袋、香草枕頭等物。陪送的嫁妝按人們的習慣而定。
按教律而論,男方負責準備家庭用具:如家什、床和用具,女方無論得到多少聘儀對此不負任何責任,即使爲置家什額外增加聘儀。女人應得聘儀是男人和她同床的緣故,並非是爲建立家庭準備嫁妝。所以,聘儀是女人獨享的權利,其父、丈夫和任何人無權過問。
馬立克派主張:聘儀不是女人獨享的權利。因此,不允許她專用或用來還債。如果女人所得的聘儀多,而且她是困難的,那麽,她合理的費用一點或還一點債務無妨。
聘儀不是女人獨享的權利,這是因爲女人合理的預備嫁妝,也就是說按習慣訂婚時,女人已收到聘儀,或聘儀是延期的,同床前又能收到時,須得準備嫁妝。
如果聘儀一直拖延,直到男人和她同床以後收到時,女人不必準備嫁妝,唯有男人言明或有慣例時則不然。
埃及民法制定者根據馬立克派的主張:民法第六十六款規定:女人根據結婚前所收到的預付聘儀,只要沒有達成其他的協定時,必須準備相適應的嫁妝。若未收到預付的聘儀時,女人不必準備嫁妝,唯有有協定或按照慣例時則不然。
若女人用自己的錢購置了嫁妝,或父親爲她購置了嫁妝時,它就是女人獨享的權利,丈夫和其他人對此無權,她有權讓丈夫和客人使用,也有權不讓他們使用,丈夫不可強迫她。馬立克主張:按照習慣丈夫可以使用妻子的嫁妝。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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