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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妻子應得生活費的條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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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0 00:46: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1、婚約是有效的。

2、妻子把身心交給了丈夫。

3、妻子能和丈夫過正常的夫妻生活。

4、丈夫帶她外出時不得拒絕。

5、夫妻雙方都是生理健康者。

如不具備這些條件之一時,不必提供生活費。

若婚約是無效的,而且是不正當的,夫妻雙方應分離。

如果妻子沒有把身心交給丈夫,或妻子和丈夫不能過正常的夫妻生活,或拒絕跟丈夫外出時,不必提供生活費,因未落實丈夫的管轄權。例如:未收貨,不付款。

穆聖和阿依舍訂了婚,兩午後才和她同了房,並給她提供了生活費,未提供同房前的生活費。

馬立克派、沙菲爾派主張:如果妻子把自己的身心交給了丈夫,而她年幼,不能和丈夫同床時;不必提供生活費。因爲丈夫未能完全過夫妻生活,所以,妻子不得享受生活費的補償。如果妻子年大,而丈夫年幼時,必須提供生活費,因爲不能跟她過夫妻生活是因丈夫的年幼造成的。同樣妻子把身心交給年大的丈夫,而他無能跟妻子過夫妻生活而逃避時,也應提供生活費。

哈奈菲派主張:若妻子年幼,丈夫讓她住在他的家中,以此感到慰藉時,必須給她提供生活費,因他情願這種不完全的管轄。若沒有讓她住在他的家中時,不必提供生活費。如果身患疾病不能過性生活的妻子,把身心交給了丈夫時,必須提供生活費。

妻子患病,丈夫提供生活費正是夫妻和睦的象徵,也是真主所命的善行。若妻子是石女、或瘦弱、或有不能過性生活等缺陷時例外。如果丈夫是陽痿者,或生殖器被割,或被閹割,或患有不能性交的疾病,或因負債、或犯罪而被監禁時,必須給妻子提供生活費。因爲丈夫不能性交並非是由妻子造成的,而是他自身的疾病、缺陷、或自犯的罪惡所致,所以,他自己放棄了同床的權利。如果妻子未經丈夫的許可,從他的家搬到另一住所,或出門旅行,或去朝覲,那麽,丈夫不必提供生活費。如果妻子取得丈夫的許可後,出門旅行、或去朝覲,或丈夫同她偕行,那麽,他必須要提供生活費。因爲妻子仍順服著丈夫,受他的管轄。如果夫妻住在同一家中,妻子未向丈夫要求遷至別處,妻子拒絕丈夫同床,那麽,他不必提供生活費。如果妻子要求丈夫遷至別處,他拒不搬遷,而妻子拒絕和他同床,那麽,生活費仍由丈夫提供。如果妻子因犯罪,或負債,或虧枉被監禁時,丈夫不必提供生活費。但妻子爲丈夫所負的債而被監禁時則不然,因爲丈夫仍要盡自己的職責。如果妻子被人霸佔和丈夫相隔離時,在被霸佔的期間內,她無權享有丈夫的生活費。如果有職業的妻子因工作需要外出,丈夫不同意,而她一意孤行,則她不該享受生活費。如果妻子擅自封付功齋,或坐付功靜,意在不和丈夫同床時,她也不該享受生活費。像以上情況下,丈夫不給妻子提供生活費,這是因爲妻子剝奪了丈夫和她同床的權利,是不符合教律的。假若妻子剝奪了丈夫的權利是符合教律的,妻子應享生活費。如丈夫住在非法之地,或丈夫不忠於妻子和其財産時,妻子可以拒絕和他同房,不順從他,仍享生活費。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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