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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妻子和丈夫住在二起,他提供夠用的吃、穿時,她無權再向他苛刻要求生活費,因他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如果丈夫小氣,不給妻子提供夠用的生活費,或無理的不提供生活費時,那麽,她有權向丈夫要求衣、食、住、行的基本生活費。如上訴法官,只要她的訴訟合理時,法官有權裁決丈夫必須給她提供生活費,強制他執行。
妻子有權從丈夫的財産中合理的拿夠用的生活費,即使丈夫不知道。因爲丈夫沒有盡到妻子應享的權利。常言道:受之何恩,應回其報。阿依舍的傳述:鑫德請教穆聖,主的使者啊!艾布蘇福揚是一個小氣的人,他不給我和孩子夠用的生活費,可否在他不知的情況下,我拿他的儲蓄用之?穆聖說:“你可合理的拿你和你的孩子夠用的。”聖訓說明了衡量夠用的生活費須以合理爲先決條件。所謂合理,便是雙方認可的,一般人能承受的,還要因人、因時、因地、因能力而定。
《露水花園》一著的作者主張:夠用的飲食包括了妻子所需要的水果和逢年過節中改善生活的食物,及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東西。如果妻子得不到這些東西時,會使她心情煩燥,大發脾氣。同樣醫療保健也屬於基本生活費。真主說:(……做父親的應當照例供給她們的衣食)(《古蘭經》二:233)。這是提供基本生活費的天經依據。所以,負擔生活費的人對家眷要提供生活費。
部分法學家主張:生活費不包括藥費和醫療費,因爲醫療是爲了保護身體。正如租賃房屋的人不負擔維修房屋費。而《露水花園》一著的作者側重;基本生活費中包括醫療費,提供爲當然,其道理是,醫療、吃藥是爲了保護健康,所以,它和生活費一樣。根據聖訓“你可合理的拿你和你的孩子夠用的”和天經“做父親的,應當照例供給她們的衣食”的廣義性,基本生活費中包括醫療費。
總而言之,負擔生活費的人對家眷合理的提供夠用的生活費。這並不意味著享用生活費的人隨意揮霍,想花就花。負擔生活費的人因害怕浪費,不可象對待乞丐一樣對待她們,而要提供夠用的生活費。這種夠用的程度須經有閱力、有經驗者的審定。這正是穆聖所說的“合理”一詞的含義,既不能浪費,又不能吝嗇。
若承擔生活費者對其家屬不提供基本生活費時,如果享用生活費者是懂事的,可以拿自己夠用的生活費。如果家屬是浪費、揮霍的人時,不許他擅自花費承擔生活費者的錢財。真主說:(你們的財産,本是真主給你們用來維持生計的,你們不要把它交給愚人)(《古蘭經》四:5)。
如果承擔生活費者是個行虧的人,而享用生活費者是個不懂事的人,那麽,應該把財産使用權交給不懂事者的監護人或公正的人。
基本生活費中還包括日常所需用的木梳、肥皂、面油及其他清潔物。
沙菲爾派主張:基本生活費中還包括香料。如果妻子使用香料是用來消除異味和清潔衛生,則丈夫必須提供。如果以此來享受,或圖樂時,丈夫不必提供。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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