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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爾派主張:生活費的標準不限於夠用,其標準以教律而定。他們和哈奈菲派一致決議生活費的標準,按丈夫的窮、富而定。富有的丈夫須按自己的錢財和收入,每日提供二個“蒙得”(約等於1.8公斤)的糧食。困難的丈夫以自己的錢財和收入,每日提供一個“蒙得”(約0.9公斤)的糧食。收入介於中層的丈夫,每日提供一個半“蒙得”(約1.35公斤)的糧食。真主說:(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財産去供給,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賞賜他的去供給。真主只依他所賦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在窘迫之後,真主將給寬裕)(《古蘭經》六五:7)。他們還主張:丈夫按窮,富須區分對待,若他不明白生活費的標準時,須通過推理和壞齋罰贖中款待貧民的食量作比較。因爲教律規定的這種食量能充饑。在受戒期間頭部有疾,剃頭後的罰贖中款待貧民的最多食量爲兩個“蒙德”的食物,在“萊麥丹”月中性交壞齋的罰贖中款待貧民的最少食量爲一個“蒙德”的食物。生活中等者須提供一個半“蒙德”的食物。他比富者不足,比窮者有餘。所以,給他規定了一個半“蒙德”的食物。假若丈夫無標準的給妻子提供生活費,那麽,便會發生毫無休止的矛盾。所以,必須確定合理的標準的生活費,但這個標準不包括生活中所需的調料、肉、水果。妻子穿戴應按丈夫的窮、富而定。富有者的妻子可以穿按當地習慣論爲高檔次的服飾。窮者的妻子可以穿粗布,亞麻布。生活水平中等者的妻子可以穿中檔次的服飾。對妻子提供住所,家什也按丈夫的窮、富、中等的程度而定。如果丈夫是貧困的,對妻子提供最起碼的、合理夠用的食品,調料及冬、夏的服飾。如果丈夫的生活水平是中等的,應該給妻子提供高於窮人的合理的食品和服飾。合理的提供生活費、穿戴,使妻子免受困難是丈夫應盡的職責,這正是“合理”的含義。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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