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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丈夫拖欠的生活費是他所負的債務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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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1 00:38: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妻子具備應享生活費的理由和條件後,丈夫必須給她提供生活費,若沒有提供時,所欠的生活費是他的債務。唯有他償還或妻子豁免時,才能免去責任。沙菲爾派也持此主張。

1920年埃及25號民法頒佈了以下條款:

第一條,妻子把自己的身心交給丈夫後,丈夫有責任提供生活費。未經法官的裁決,或妻子的同意,丈夫不給妻子提供生活費時,按法律規定所欠的生活費,論爲丈夫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只能他償還,或妻子豁免,才能免去。

第二條,可挽回的被休妻子的生活費,自被休日起,丈夫拖欠的生活費是他所負的債務。

與此同時司法部也頒佈了以下法令:

1、妻子的生活費和可挽回的被休妻子的生活費,是否論爲丈夫所負的債務,不需要法官的裁決或夫妻雙方的同意,而是自丈夫應負生活費日起,拒付時則論爲債務。

2、丈夫拖欠的生活費正是債務,唯有他償還或女人豁免才能免去責任。

根據這兩條法令産生了以下的附則:

1、丈夫必須給妻子或可挽回的被休的妻子提供生活費的情況下,而未付生活費。無論拖欠的時間長短,她倆有權以未付生活費、遺棄罪訴訟丈夫承擔所欠的生活費。通過調查,拖欠生活費屬實,根據憲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法院裁決妻子應得她所要求的。

2、丈夫拖欠的生活費不會以夫妻一方的亡故、離婚、討休而免去。被休的女人在離婚或討休期間,沒有得到任何補償時,有權要求得到在夫妻生活期間所欠的生活費。

3、若妻子或守制的妻子常常是執拗的,則不提供生活費。但偶爾的執拗,不能免去所欠的生活費。

這條法令頒佈以後,有些妻子趁機不向丈夫要生活費,積累到可觀的數額,最後向丈夫一次性要求支付所欠的生活費,致使丈夫負擔過重,難以承受。爲了減輕丈夫的負擔特補充如下:1931年宗教法院頒佈的78號民法99款第六條規定;補付拖欠的生活費訴訟,自訴訟日起只受理前三年內的生活費,超過三年的概不受理。

此條法令的附則中有:根據特殊裁決的原則,妻子訴訟丈夫以前所拖欠的生活費,自訴訟日起,只受理三年的,超過三年的均不受理,如果法院受理以前拖欠的生活費訴訟,這會使妻子索要數年的生活費,致使丈夫負擔過重,難以承受。所以,最公正的是丈夫按時間順序,給妻子支付三年的生活費,超過三年的,概不受理。這一裁決對丈夫不會造成負擔。因爲妻子要求支付三年內的生活費,這是丈夫力所能及的。這條法令一直執行,直至今日。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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