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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應享的生活費,丈夫無理的不給妻子提供時,論爲他應負的債務。妻子有權豁免全部債務或一部分債務。若妻子豁免了自己未來的生活費時,這種豁免是無效的,因爲未來的生活費不能定爲債務,豁免的只是已成爲債務的。若生活費是按月或按年交付的時,妻子有權可以免去未來一月,或一年的生活費。如果托欠的生活費定爲債務後,只有通過丈夫償還或妻子豁免才能卸掉責任。如果丈夫還負擔妻子所欠他人的債務,他倆的一方提出兩種債務抵消的要求,而兩種債務的數額相等時,應積極的答應對方的這種要求。
罕伯裏派主張:抵消債務時,窮、富的妻子應區別對待。若妻子是富有的,丈夫有權用她應享的生活費來抵消她所欠的債務。因丈夫有權用自己給妻子支付生活費的任何財産償還她所欠的債務。若妻子是貧困的,丈夫無權用她應享的生活費來抵消她所欠的債務。因爲償還債務只是在富裕的情況下,而妻子需要生活費。真主說:(如果債務者是窘迫的,那麽,你們應當待他到寬裕的時候)(《古蘭經》二:280)。所以,妻子所負的債務,丈夫償還時必須要寬限妻子到富裕的時候。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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