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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李姓婦人長期受到丈夫家暴,不僅如此,丈夫還要求她帶女性朋友回家陪睡,李婦不堪丈夫屢屢言語羞辱,甚至還對她拳打腳踢,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李姓婦人表示,丈夫曾與一名大陸籍女子發生婚外情,被抓包後,丈夫不但不感到慚愧,甚至還「見笑轉生氣」,時常對她惡言相向,反指李姓婦人在外有男人,還要她帶女性友人回家陪睡。
李姓婦人說,家中經濟僅靠她一人支撐,她為了家庭,多年來對丈夫忍氣吞聲,不斷原諒丈夫施暴、言語侮辱等,但這段婚姻實在讓她覺得非常痛苦,因此才決定訴請離婚。
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時,根據2人的兒子與女性友人的證詞、李姓婦人的驗傷單等事證,認定李姓婦人所言屬實。法官指出,李姓婦人的丈夫不但與其他異性有不正常的交往,還經常對李姓婦人施暴,讓2人婚姻出現破綻,因此判准離婚。
法律教室:
按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本應互助互諒,相互扶持,如配偶之一方對他方施以精神上或肉體上之虐待,至他方無法忍受,婚姻已生破綻,為保護無過失一方配偶之利益,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請求判決離婚」。而關於「不堪同居之虐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解釋揭諸之判斷標準「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可資參酌。
本案件中,法官認為,李婦的丈夫不僅自己有外遇的狀況,甚至經常對妻子言語辱罵及家暴,嚴重侵害妻子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逾越夫妻可忍受程度,已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判准雙方離婚。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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