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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男童遭誤會偷竊 當眾被搜心靈受創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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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4 01:57:1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嘉義一位小學五年級的黃小弟,日前來到一家超商買漫畫書,結果卻被女店員誤認偷了東西,當場對黃小弟搜身,讓黃小弟覺得實在好丟臉,雖然女店員最後認錯也道歉,但她當時直接搜身已經觸犯了刑罰,是公訴罪,已經被警方函送法辦。

  深深的一鞠躬,女店員滿臉是淚向黃小弟道歉,小弟的阿姨則是坐在一旁氣沖沖,什麼事會這麼生氣?原來之前黃小弟來到這家超商買漫畫書,結果卻被女店員誤認偷了東西,在大庭廣眾之下對黃小弟搜身。明明黃小弟就沒偷東西,卻在眾人面前被搜身,讓黃小弟的自尊心受創,阿姨知道後氣得報警,並回到超商理論,店員們則是頻頻安撫,替做錯事的女店員緩頰。

  原來當天因為交接女店員誤認玩具卡片短少,才會造成誤會,只是這樣當眾搜身,已經觸犯了公訴罪,女店員即使賠償了五千塊,但還是得被函送法辦。

法律教室:

本案店員未明究理任意將黃小弟誤認為賊逕而搜身之行為,實為不妥,更恐涉嫌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又同法第302條第一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係指拘禁外,其他一切足以造成他人無法或難以自由行動之方法言。該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罪係屬繼續犯,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犯罪事實一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可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偵辦調查,不須經告訴人之提告,且告訴人不得撤回。

就上開案例,店員縱使事後已與家屬達成和解,但因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方仍須移送,不過,在有和解之情況下,得向檢察官請求看是否給予緩起訴之處分。若一般民眾遇到此類似之情況,切記勿私自處理,建議還是先行報警處理,以免一不小心便觸法,得不償失。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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