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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引起眾多業者討論的問題「販賣針孔錄影相關產品是否違法?」,現有一個無罪的案例。
一家位於台中市的電腦公司透過網路行銷販賣針孔監視器等相關產品,遭檢方認為構成妨害秘密罪起訴,但法官認為該公司在網路販賣的宣傳字詞是強調讓購買者「可以方便照顧家中老人、小孩」,而檢警偵辦時亦沒有發現任何人受害,判處業者無罪。
法律教室:
刑法第315-2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案中販賣針孔錄影相關行為可能構成意圖營利供給設備,但本案法官認定,業者的客戶族群並非竊聽、盜錄使用,且法官調閱偵查筆錄並未發現有受害者,其業者主要客戶族與廣告標語為照顧老人、小孩與維護居家安全,並未提供他人作為犯罪,且各種物品或工具(如水果刀)在實務上都有多種的使用方式,不能因其可以做為犯罪使用,就認定販賣或是擁有者有罪,因此,法官認定業者無罪,並讓各間業者了解,如果販賣可能作為違法的物品,應慎選客戶族群。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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