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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阿美利用暑假打工,到秀場從事裸體鋼管女郎之工作;因為收入甚為豐厚,本著有錢大家賺的想法,故進而引誘同學小麗加入鋼管女郎的行列。
問題:阿美裸體表演鋼管女郎的行為觸犯刑法嗎?又其引誘阿麗加入,是否也算違法呢?
<解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而『猥褻』,澤泛指一切有傷風化之色慾行為。在本案例之中,阿美在公開之場合表演裸體鋼管秀,並以之換取報酬,其行為顯然已經符合上述意圖營利而為公然猥褻之行為之罪。至於阿美引誘阿立下海之行為,依照刑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因此,就教唆阿麗從事猥褻行為部分,阿美也要另外負起教唆公然猥褻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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