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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不回家法院可以裁決離婚
馬立克、艾哈默德主張:爲了解除妻子因丈夫不回家受到的傷害,法院可以裁決離婚。如果丈夫不在家,即使留下了作爲生活費的錢財,那麽,妻子有權要求離婚,但條件是:l、丈夫的不回家沒有正當的理由。2、丈夫不回家使妻子受到了傷害。3、丈夫身居他鄉不回家。4、丈夫離家一年,使妻子受到了傷害。
如果丈夫有離家的正當理由,如求學、經商、外地工作,或在遠方服役,或身處本地不能回家,象這些情況,不允許妻子要求離婚。如果丈夫不回家是爲了遺棄妻子,以此妻子受到傷害,那麽,妻子有權要求離婚。如果丈夫離家的一年中,妻子確實受到了傷害,感到孤獨,惟恐要幹真主禁止的淫事,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她有權要求離婚。
馬立克主張:丈夫離家的一年須按伊曆計算。
有的學者主張:丈夫離家的最長時間爲三年。
艾哈默德主張:丈夫離家的最長時間是六個月,六月過後妻子有權要求離婚,因爲這是妻子能忍受丈夫不在身邊的最長期限。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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