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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被監禁法院可以裁決離婚
馬立克、艾哈默德主張:丈夫被監禁法院可以裁決離婚,因爲他被監禁對妻子造成了傷害。如果丈夫被判處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徒刑,而服刑超過了一年,由於丈夫不在身邊,她受到了傷害,那麽,她可以要求法院裁決離婚。
馬立克主張:如果上述情況屬實,法院應該裁決離婚。
艾哈默德主張:這種離婚按解除婚姻對待。
伊本•泰米葉主張:如果妻子享不到丈夫的利益,如丈夫被俘虜,或被監禁,或已失蹤,那麽,法院可以裁決離婚。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如果丈夫無正當理由離家出走一年多,在此期間妻子受到傷害,即使丈夫留下了生活費,那麽,妻子可以向法院要求離婚。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如果能和身居異地的丈夫通信,那麽,法院給他限期,給予答復的機會。如果他仍不回家與妻同居,或不把妻子接回去,或不休妻,那麽,法院可以裁決離婚。若期限已到,丈夫仍無任何表現,也無聲明任何正當理由時,那麽,法院可以裁決他倆離婚。如果不能和身居異地的丈夫通信,法院無需給他限期和答復的機會,可以裁決離婚。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如果丈夫被判處三年以上的徒刑。服刑一年後,妻子受到了傷害,那麽,她有權要求法院裁決離婚,即使丈夫留下了生活費。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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