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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付補償物時須具備以下條件
1、補償物必須是有價值的。
2、妻子有能力支付,且有擁有權。
因爲討休象買賣一樣是雙方達成的協定,這樣的討休是有效的。如果丈夫籠統的讓妻子討休,而未說明具體的補償物,或以虐待的方式讓妻子討休,如對懷孕的妻子不提供生活費、住所等。或丈夫只提了錢幣的數額而未說明錢幣的名稱,讓妻子討休等。象這樣的討休是不正當的,只要妻子給丈夫退還與聘儀同等的補償物,則討休有效。如果討休按解除婚約對待,那麽,儘管補償物不合法,但討休有效,正如結婚時,丈夫所送的聘儀即使不合法,但婚姻有效。如果討休按離婚對待,那麽,更不需要付補償物,討休有效。既然不付補償物能使討休有效,那麽,付不合法的補償物更能使討休有效。討休後,意味著再不許丈夫與妻子同床,所以,她必須給丈夫退還與聘儀同等的補償物。如果她所付的補償物是不合法的,那麽,她換付合法的補償物。如果丈夫籠統的讓妻子討休說:“只要你拿出你手中現有的東西,我就讓你討休。”然後,她付了與聘儀同等的補償物時,討休有效。如果丈夫籠統的提說後,而妻子手中沒有什麽東西,那麽,這種討休只能算爲可挽回的休妻。
馬立克派主張:如果妻子用欺騙的手段向丈夫討休,那麽,討休有效。如妻子對丈夫說:“倘若我的牛生下犢,我把它做爲補償給你。”後來牛犢流産,丈夫再不能得到什麽東西。如果妻子用未說明的東西,或用未熟的果實,或通過放棄自己應有的哺育孩子的權利向丈夫討休,那麽,討休有效。如果丈夫明知妻子所付的補償物是非法的,無論妻子知道與否,如酒或被盜物,那麽,討休有效,即使酒被倒掉,或贓物歸主,妻子再不必付補償物。如果妻子知道補償物是非法的,而丈夫不知道,那麽,討休無效。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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