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15|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房屋買賣 屋主老實說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5-24 00:32: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房屋買賣 屋主老實說

  臺北縣一戶公寓出售,賣家原屋主的哥哥郭男。郭男在97年10月委託仲介代售,屋子當時尚有330萬元的房貸,郭男言明售屋後要實拿295萬元,房仲要求差價35萬元要由房仲業者保管,作為仲介服務費。
  之後,房仲業者找到陳姓買主,買家特地詢問是否是凶宅,郭男明知弟弟在此掐死弟媳,而後燒炭自殺未遂卻隱瞞命案,只交代自殺未遂情節。買家要求在買賣契約書載明「屋況」,並要求銀行房貸須達380萬元。買主申貸時,銀行行員察覺是命案凶宅,核准房貸未達380萬元,買家遂依約取消交易。
  板橋地檢署認定郭男詐欺未遂,將他起訴。

法律教室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學界對詐術之見解有二:
見解一:
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歪曲或掩飾事實的手段。詐術必須針對可檢驗其真偽的現在或過去事實而來,若行為人只是單純的意見表達或價值判斷。
見解二:
詐術須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一切方法,均足當之。因此,詐術之內容,無論係有關事實之表示,抑或有關價值判斷或其他意見之表示,凡足以使人陷於錯誤者,均成立詐欺罪。

刑法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郭男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已著手於詐欺行為(隱瞞凶宅之事實要賣此屋)之實施,惟未生取財(買賣房屋的價金)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法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詐欺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要件,故其交付財物,並非因詐術而陷於錯誤所致,其詐欺尚非既遂。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5 08:04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