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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夫不睦臉書批文 女遭訴
台中市李姓女子與丈夫感情不睦,涉嫌在臉書上張貼未指名男子有「家暴外遇棄養」等文字。案經李女丈夫提告,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妨害名譽罪嫌將李女起訴。
台中地檢署今天公布的起訴書指出,35歲李姓女子與丈夫感情不睦,於去年11月起多次在臉書(個人社群網站)上張貼「家暴外遇棄養小孩,樣樣來」、「事實證明會說話,你真的有外遇」等文字,案經李女的丈夫提告。
李女坦承在臉書張貼相關文字,但矢口否認有毀謗犯意,指稱「只是要發洩內心的情緒」,只有她臉書朋友才看得到,且並沒有指明是誰,希望丈夫不要對號入座。
檢方以李女張貼在臉書文字足以構成毀損他人名譽,李女臉書上的朋友有10多人,雖未明白指出批判對象是誰,但她臉書友人都知道她所批評的對象。
法律教室: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各位網友可得小心了!在網路上罵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仍會吃上妨害名譽罪哦!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屬實害犯,保護個人法益,因此該罪之的成立需要有具體被侵害者,簡單而言,最基本要有:
1.行為人、2.行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3.行為客體(被害人)、4.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在公開場合下為之屬之)、5.該傳述之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6.涉及公益而行為人不能證明其所述之事為真實。
因此,缺少行為客體,亦即未指名道姓的誹謗行為,難以構成誹謗罪。但需注意者,雖未指名道姓,但若於文章內容在客觀上明顯可推測出其文章所針對之對象為何人(例如該對象之住所、於何處從事工作等足以使人認識其對象為何人),仍有可能構成該罪,至於此情形下,該罪的成立與否,則以客觀上是否可使不特定多數人有相同的認知,而認其文章內容乃針對某特定人。
本案例中,李姓女子雖未明確指出臉書上所寫的內容係指何人,惟該女子與丈夫不睦之狀況皆為臉書上友人所知,故臉書上友人客觀上可明確推測該文章所針對的對象,即是她的丈夫,故檢方認定李女的行為確實構成誹謗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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