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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6 10:32: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虐待妻子迫使她討休爲非法

丈夫虐待妻子,不履行對妻子應盡的義務,致使她難以忍受而討休,這樣的討休不算爲討休,而算爲休妻。如果妻子已討休,那麽,討休無效,即使法院已裁決。丈夫把妻子的補償物應退還給她。以免她承受雙重的痛苦;即與丈夫離異的痛苦,承擔補償物的痛苦。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不得強佔婦女,當作遺産,也不得壓迫她們,以便你們收回你們所給她們的一部分聘儀,除非她們作了明顯的醜事。你們當善待她們。如果你們厭惡她們,【那麽,你們應當忍受她們】,因爲,或許你們厭惡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許多福利。如果你們休一個妻室,而另娶一個妻室,即使你們已給過前妻一千兩黃金,你們也不要取回一絲毫。難道你們要加以誣衊和虧枉而把它取回嗎?)(《古蘭經》四:19—20)。

部分學者主張:討休有效,但虐待妻子爲非法。

馬立克主張:這種討休按休妻對待,丈夫應給妻子退還所收的補償物。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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