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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6 11:26: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病危妻子的討休

衆學者公決:病危妻子跟健康的妻子一樣,有權向丈夫討休。

馬立克主張:病危妻子的丈夫所得的補償物要以他應得的遺産份額而定,不得超過遺産的數額。如果丈夫拿了超過遺産的份額,則必須退還,討休按休妻對待,休妻生效。如果休妻生效後,妻子亡故,丈夫健在,那麽,他無權繼承妻子的遺産。

罕伯裏派主張:如果妻子討休時,給丈夫付了他應得的遺産份額,或少於遺産份額的財物,那麽,討休有效。如果妻子給丈夫付了超過遺産份額的財物,那麽,丈夫收多餘財物爲非法。

沙菲爾主張:如果妻子所付的補償物與聘儀同等,那麽,討休有效。如果她用超過聘儀的補償物討休,那麽,多餘的屬於她自由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遺産,是對丈夫的自願饋贈。

哈奈菲派主張:病危妻子的討休有效。但條件是討休補償物和自願饋贈不許超過她有權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遺産,因爲病危者饋贈的財物按遺囑的財物對待,要從她有權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遺産中支付給外人,丈夫因妻子的討休已成外人,是受贈的物件。如果病危的妻子爲取悅丈夫,要給他付給高額補償物和她有權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遺産,那麽,爲了顧及其他繼承者們的利益,他倆的決定無效。如果她在守制期內亡故,丈夫只能得到以下三種數額中最少的一種:1、討休補償物;2、妻子有權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遺産;3、丈夫應得的遺産份額。如果妻子痊愈,那麽,丈夫只能得到討休補償物。如果她在守制期結束後亡故,丈夫所得的討休補償物和自願饋贈不許超過她有權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遺産。因爲這須按遺囑對待。自1946年埃及遺囑法頒佈之後,法院一直實施的條例是:無論妻子在守制期內,或守制期結束後亡故,丈夫所得的討休補償物和妻子的饋贈不許超過她有權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遺産,因爲遺囑法說明,病危者可以給繼承者和非繼承者遺囑。無需征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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