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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6 11:27: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討休按休妻對待或按解除婚約對待

衆學者主張:討休按不可挽回的休妻對待。穆聖對撒比特說: “你收回果園,你跟你妻子離婚。”如果討休按解除婚約對待,那麽,丈夫和妻子毫無選擇的要離異,按不可挽回的休妻對待,因爲丈夫沒有與妻子複婚的餘地,所以,不能按解除婚約對待。

伊本•安巴斯、伊本•歐瑪,艾哈默德等學者主張:討休按解除婚約對待。因爲真主在古蘭經中敍述的休妻制度是,真主說: (……休妻是兩次,此後應當以善意挽留【她們),或以優禮解放【她們】。你們已經給過她們的財産,絲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兩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如果你們恐怕他們倆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麽,她以財産贖身,對於他們倆是毫無罪過的。這是真主的法度,你們不要違犯它。誰違犯真主的法度,誰是不義的人。如果他休了她,那麽,她以後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給其他的男人。如果後夫又休了她,那麽,她再嫁前夫,對於他們倆是毫無罪過的……)(《古蘭經》二:229—230)。假若討休按休妻對待,那麽,按經文含義,討休豈不成了第四次休妻,其實休妻的次數是三次。而解除婚約可以通過雙方協定,同意而生效。這跟買賣契約一樣,若雙方同意可以解除契約。

伊本•蓋伊目主張:討休不能按休妻對待,因爲真主規定休妻有三種律例;每種律例都和討休無關。1、休妻期間丈夫有權挽留妻子;2、休妻次數是三次,三次後妻子對丈夫不合法,唯有另嫁他人後,則不然;3、休妻的守制期是三次月經期。天經說明討休中沒有挽留權,而兩次休妻後可以挽留,也可以實施第三次休妻。顯然經文中的‘她以財産贖身’是指討休,不能按休妻對待。聖訓和遺訓說明,討休的守制期是一次月經期。上述兩派學者不同的焦點在於;一派學者主張:討休按休妻對待,可算爲不可挽回的已完美三次的休妻。所以,妻子討休後,丈夫無權挽留,惟有妻子另嫁他人後,則不然。另一派學者主張:討休按解除婚約對待,不能按休妻對待。妻子討休後,未嫁他人時,丈夫可以締結新的婚約娶她。假設丈夫休妻兩次後,讓妻子討休。妻子討休後未嫁他人時,他可以娶她,因爲這次討休論爲兒戲。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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