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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教堂進行結婚典禮,由牧師或神父為新人證婚。
不過要提醒的是,要於教堂舉行結婚典禮,
新人需要先向教堂登記。
教堂婚禮儀式程序看似複雜~其實整個過程很簡單.
以下是一般的教堂婚禮儀式及程序讓您參考~
一、觀禮來賓入坐。
二、招待人員引導女方家長進入會場。
新郎及伴郎在牧師或神父陪同下,從聖壇旁邊的房間進入會場走至聖壇,此時會奏樂。
三、牧師或神父領著在場觀禮者一同唱歌.此時詩歌班進場。
並宣告結婚典禮開始,全體來賓起立。
四、新娘由家長(一般為父親)陪同緩緩由大門進場,伴娘及花童一同進入會場。
五、家長把新娘帶到聖壇前交給新郎.女方家長及全體來賓入坐。
此時詩歌班會唱有關婚姻的歌曲。
六、牧師或神父會詢問在坐來賓有否反對這場婚禮,
沒人反對後便開始禱告、獻詩及證婚。
七、新人在神及來賓面前,宣告願意結為夫婦,
不論疾病窮困,永結同心。
八.伴郎及伴娘捧上結婚戒指予新郎新娘.新郎新娘交換戒指。
九、新郎替新娘揭開頭紗,親吻新娘子,新人彼此握著手,
牧師或神父會把手放著雙手之上,為新人祈福。
十、獻詩並且說些祝福語。
十一、新人向雙方家長三鞠躬或獻花,再向來賓致謝。
十二、新郎、新娘、證婚人、主婚人及介紹人於結婚證書上
用印及簽名,進行時新人的位置是女左男右,
簽完後位置對調即男左女右,伴郎伴娘亦跟隨位置。
十三、奏樂,新郎站右邊新娘左邊,一起走出禮堂,
伴郎伴娘隨後,家屬及其他來賓亦隨後退場,禮成。
十四、新娘大多在此時於教堂外拋花球及拍攝留念。
一般來說婚後會有茶會或晚宴。
公證結婚會比較沒有結婚的感覺!!
也不需要請客
拍婚紗丫和申請結婚證明都是一樣的
但如果你想要有唯一的一次美好婚禮
那就請客讓大家都知道
只是差別就差在有請客和沒請客而已啦~
如何申請公證結婚?
一、結婚人應先向本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二元,結婚公證書四張三十元,一律限用中國文及身分證號碼。〈記載年月日及身分證號碼數目字請用大寫〉。
二、結婚日期任由結婚人自行選定,於五天前先由一人攜帶新郎、新娘及二位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公證請求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公證處辦理登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用九十元。
三、結婚人自找滿二十歲以上之證人二名〈與結婚人無親屬關係〉,均須攜帶印章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到場。
四、結婚人以滿二十足歲為限,但男已滿十八歲,女已滿十六歲其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
五、現役軍人聲請公證結婚者,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必須取回者,應具備複印本經核相符後,始准發還之。
六、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護照、居留證各該當事人所屬國大使館、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如為外國軍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國大使館,領事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上述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並須經我駐外單位或外交部覆驗。
七、華僑聲請公證結婚時,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相當機關簽證婚姻狀況之證明文件。
八、結婚人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聲請辦理公證結婚。
1.﹁男子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民法第九八○條〉
2.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
3.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民法第九八四條〉
4.重婚者。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民法第九八五條〉
參加公證結婚的朋友們: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禮儀式應該莊重。過去有少數人在舉行婚婚時,衣著過於隨便, 引起社會人士批評。這裡就公證結婚新郎新娘應穿的服裝,提供意見如下,希望能採納。
新郎服裝:
一、一般的服裝,如西服〈必須打領帶或領結〉、中山服、軍人制服、學生或公務員制服、青年裝、中式長袍都可以穿著參加婚禮,但必須整齊清潔。
二、夏季穿襯衫或香港衫長褲〈不可穿短褲或拖鞋〉可參加婚禮,穿襯衫要加打領帶。
三、上身應避免穿毛線衣或茄克參加婚禮 更不可穿牛仔裝或上身穿其他服裝下著牛仔褲。
四、頭髮不可太長。
新娘服裝:
一、長裙禮服、洋裝、短衣長褲、中式祺袍都可穿著參加婚禮,但須整齊清潔。
二、過分暴露或一般觀感上認為不適當的服裝應予避免,更不可穿牛仔裝及仔褲。
【公證結婚注意事項】
1.辦理公證結婚,在辦公時間內,應隨到隨辦。
2.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行擇定,如其結婚日期在星期日或國定休假日時,應於前一天辦理聲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
3.公證人收受當事人公證結婚聲請書時,應注意審查是否合法,並得就到場人為必要之詢問。
4.公證人於公證結婚儀式舉行時,應切實查核到場之結婚人、法定代理人及證人是否本人。
5.結婚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其辦理公證結婚。(1)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2)女子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未逾六個月之期間,但已分娩者不在此限。(3)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5)重婚者。(6)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而與相姦人結婚者。
6.結婚人如有原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情形者,應命其提出國民身分證查核,必要時得命提出戶籍謄本予以核對。
7.結婚人如男已滿十八歲,女已滿十六歲而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其不能到場者,應出附有印鑑證明書之同意書或經其他公務機關簽註之同意書。
8.未成年人結婚,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行使同意權時,應於公證聲請書有關欄內,記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身分證字號,表示同意,並由其於公證結婚證書上簽名蓋章。
9.現役軍人聲請辦理公證結婚,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之證明文件。在核准結婚之日期前,不得舉行公證結婚儀式。
10.現役軍人結婚時,應於公證結婚證書有關欄內,註明請求人為現役軍人,並記載核准結婚證明文件之日期及字號。
11.現役軍人所繳驗之核准結婚證明文件,由公證處附卷備查。如必須繳回者,應具備繕本或複印本,經佐理員核對相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蓋章於該繕本或複印本上,送請公證人核准後發還之。
12.公證結婚典禮時,男女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等必須各自攜帶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補給證)及私章親自到場,並應當場在公證結婚書上簽名、蓋章。公證人簽名,亦必須當場為之。
13.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如為外國軍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
14.華僑聲請公證結婚時,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相當機關簽證之證明文件。
15.結婚人,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16.結婚公證書應以打字、毛筆或黑墨水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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