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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5 18:05:2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見證商業契約

真主命令請人見證商業契約。真主說:(……你們成立商業契約的時候,宜請證人,對代書者和作證者,不得加以妨害……)(《古蘭經》二:282)。請人見證商約有很多好處,故定此爲可佳,而不爲當然。詹灑蘇說:衆法學家決議:《古蘭經》二章282節經文教人書寫契約、見證契約和交出抵押的律例不爲當然,而爲可佳,因爲這樣做對我們有百益而無一害。可是各大城市的穆斯林商人在締訂借貸契約,買賣契約時,未請人見證。同時當地的法學家們知道這種事實而未加以譴責。這足以說明假設請人見證爲當然,那麽,未請人見證者定會受到責備。故請人見證爲可佳。這是自穆聖時代至今日所執行的律例。假設聖門弟子,再傳弟子都認爲請人見證商業契約爲主命,那麽,他們必定會謹慎認真地傳留下來,也一定會責備不請人見證商業契約者。可是未傳來請人見證商業契約的遺訓及譴責未請人見證商業契約者的實例。由此肯定借貸或交易時書寫契約,請人見證商業契約不爲當然。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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