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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解除租賃合同和終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互惠互利的協定,要必須實施。締訂合同的任何一方無權解除。唯有發生導致解除合同的因素時,則不然。如果締訂合同的一方亡故,承租物仍存完好時,不許解除租賃合同,亡者的繼承人應延續合同,無論亡故的一方是出租者或承租者。如果出租者把承租物出售給承租者或別人,不許解除租賃合同,即使購買者在合同期結束前成交,合同期結束後收物也罷!哈奈菲派和字面派學者主張:如果締訂合同的一方亡故,承租物仍存完好時,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l、承租物在承租者手中發生新的缺陷或發現舊有的缺陷時。
2、確定的承租物損壞,如某某住宅,某某牲畜。
3、承租物被損壞時,如裁縫裁壞了布,因爲布料損壞後再無法使用。
4、徹底利用了承租物或做完了工或合同期已到時,可以解除合同,但有不能解除租賃合同的緣故時,則不然。如莊稼收割前合同期已到,而地仍由承租者使用時。承租者要給出租者補付應付的租金,直到收割莊稼。如果出租者不同意,則要強迫他延續合同,以免承租者受害。
5、哈奈菲派主張:如果承租者損壞了承租物,那麽,出租者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如承租者租鋪經商,而財産被燒或被盜,或搶劫或破産時,出租者有權解除合同。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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