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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4 18:34: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雇人經商的條件

l、資本必須是現金;如果資本是沙金或首飾或貨物,那麽,雇人經商的合同無效。伊本蒙宰爾說:衆學者公決,不允許雇主把自己的債務作爲雇人經商的資本。

2、資本數額要明確,按雙方達成的協定,利潤不能與資本混淆。

3、主雇之間的利潤分成要明確,如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穆聖曾雇用海白爾人耕種土地,所得的出產分給他們一半。伊本蒙宰爾說:衆學者公決,如果雇用的一方或雙方要求得到具體的款額時,那麽,雇人經商的合同無效。無效的道理是,若一方提出要一定數額的款,也許所得的全部利潤剛好是這個數,他一拿走,對方再一無所有,這不符合雇人經商雙方受益的目的。

4、雇人經商的範圍不受約束。雇主不許局限被雇者要專在某某地經商或專經營某某種貨物,或專在某某時間內經商,或專與某某人經商等。局限雇人經商的範圍往往會失去雇人經商的目的。所以,不許局限雇人經商的範圍,否則雇人經商無效。這也是馬立克、沙菲爾的主張。但艾布哈尼法、艾哈默德主張:可以局限雇人經商的範圍,無論局限與否合同有效。如果局限了雇人經商的範圍,那麽,不許雇員不受局限的去經商,否則,後果自負。黑沙姆之子哈克姆說:我曾雇人經商,給資本時我提出:l、用我的錢不能去經營活物;2、不能帶錢漂洋過海;3、不要帶錢住在河床谷地;若不照辦,發生意外你要賠償我的損失。雇人經商時說明期限不是條件,因爲這種合同可以隨時解除。雇人經商中雙方都是穆斯林不是條件,可以在穆斯林與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之間締訂雇人經商的合同。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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