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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合夥的貨物時可否取得夥友的同意
合夥的買賣在出售貨物前應先取得夥友的同意;如果夥友未同意,則不許出售給別人,因爲他比別人更有先買權。如果他同意出售,並說:我不需要,那麽,出售後,他再無權得到先買權。這是穆聖的裁決,任何人不得違背。紮比爾的傳述:穆聖判斷,“凡是夥買的東西,無論住宅和莊園,在未分前,夥友都有先買權。欲賣時,必須先取得夥友的同意,願要就要,否則作罷。如果未取得夥友的同意而出售了貨物,那麽,(交易爲非法)因爲夥友最有資格得到先買權。”一說,穆聖說:“凡是夥買的棗園,住宅,未分前,夥友都有先買權,出售時須取得夥友的同意,願要就要,不要則棄權。”
伊本•哈茲姆說:凡合夥的貨物合夥者不得擅自出售,首先賣給夥友,如果夥友願意支付他人所付的價格,那麽,他最有優先權。如果他不想要,那麽,他已放棄了先買權,而後合夥者可以隨意出售貨物,夥友無權干涉。如果合夥者首先未賣給夥友,而賣給了別人,那麽,夥友有自由權,要麽同意交易,要麽解除交易,各得其股份。伊本•蓋伊目說:上述內容正是穆聖裁決的精神,任何人不得違背,這是絕對正確的。沙菲爾派主張;根據聖訓給夥友給予先買權爲可佳。腦威氏主張;給夥友給予先買權;先通知,後出售爲可佳。未通知,而出售爲可憎,不爲非法。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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