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04|回覆: 1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何謂假釋?應符合那些要件?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6-16 10:08: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何謂假釋?應符合那些要件?

所謂假釋係指受刑人受徒刑之執行未屆滿出獄刑期,而具備了法定要件,提前許其出獄,如果出獄後表現良好,在其所餘刑期或特定期間內,未經撤銷者,則該尚未執行之剩餘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假釋之要件依刑法第七十七條分析可分為:
(一)實質要件:具有悛悔實據。所謂實據,監獄方面於執行中,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規定分別切實考察,就其作業、操作、實任分數等考評結果等核定,不能憑空認定。
(二)形式要件:
1、須受徒刑的宣告與執行。
2、須刑之執行逾法定期間: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此項期間,是由判決確定在押執行日起算,又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無期徒刑裁判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三)程序要件:須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經核可後方得假釋。

94年02月02日修正刑法建立重罪三犯及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治療無效果者不得假釋之制度:
(一)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殺人、強盜、海盜、擄人勒贖等罪)的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即第三犯)。
(二)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於執行有期徒刑期間接受治療後,經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不得假釋:修正第74條第2項增列不得假釋之規定: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2-6-17 11:05:28 |只看該作者
哀~~~~既然如此何必當初ㄋ~~~~~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3-7 08:47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