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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8 00:51: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拾取遺失物的論斷

拾取遺失物爲可佳。有的學者主張:拾取遺失物爲當然。有的學者主張:若遺失物在安全的地方時,拾取爲可佳。若遺失物在不安全的地方時,拾取爲當然。若貪婪遺失物,拾之爲非法。兩派學者分歧的焦點在於成年的,理智健全的自由民,即使不是穆斯林拾取遺失物爲當然。非自由民、兒童、理智未健全者拾取遺失物不爲當然,而爲可佳。哈力德之子宰德的傳述,一人來向穆聖請教拾遺失物的問題,穆聖說:“應當公佈遺失物及其口繩的紮法,就這樣公佈一年,物主說對時,可以認領,否則,由拾取者處理。”那人又問:遺失的羊呢?穆聖說:“失主找來時讓其認領,否則,歸拾者所有,或任狼吃掉。”他又問:遺失的駱駝呢?穆聖說:“你不用管,它帶有儲水的水囊和能禦敵的蹄子,它渴時會到河邊喝水,它饑時,會到樹下吃樹葉,終久主人會找到它。”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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