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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領失物
拾取遺失物者招領失主時,必須說明失物的特徵,袋子和紮繩及遺失物的種類、式樣和數量。同時要保管好遺失物,猶如保管自己的財産一樣,無論貴重與否。保管期間遺失物要按寄託物對待,一旦損失不必賠償,唯有保管不善而損失時,則要賠償。招領失物時儘量在人群、市場及認爲有失主的地方宣傳;若失主找來,講明失物的特徵和標誌時,則物歸原主,即使失主未舉出證據。若無人招領,則要宣招一年,一年後仍無人認領時,拾取者無論是窮人或富人有權施捨或自用。過後若有人認領時,則不必賠償。俄福萊之子蘇外迪的傳述:我遇見克爾布之子敖斯,他說:我拾到一個錢袋,其中有一百枚金幣,我去見穆聖告知了此事。穆聖說:“你招領一年。”於是我招領了一年,未找到失主,如此招領了三年,最後穆聖說:“你看管好錢袋和紮繩,若失主找來時,原物歸主,否則你享受之。”有人請教穆聖關於在居民區拾到的遺失物,怎樣處理?穆聖說:“你招領一年,若你找到失主,就把失物給他,否則歸你所有。”那人又問:在廢墟中找到的遺失物,怎樣處理?穆聖說:“廢墟中的遺失物和礦藏中須交五分之一(五分之四歸拾主)。”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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