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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事實
羅三23「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世人都犯了罪是鐵一般的事實,人是無可推諉的。
一、地上的律法不足判斷人的罪行
許多時候,人所以不承認自己是罪人,主要因他們用世上的律法去衡量,卻不知這些律法都受多方面的限制:
(一)世人的律法受不同文化、地區所限制。
例如世上很多國家偷竊是犯法的,但在太平洋群島某些地方,偷別個部落的東西是得到認可,還被視為能幹。又如在中國大陸吃狗肉並沒有問題,但在香港吃狗肉則會受法律制裁。因此,我們若只是按人類的律法是不能衡量真正的犯罪與否,至少已看到人的律法是受不同文化和地區所限制的。
(二)世上法律受時間的限制
以前,中國傳統觀念認為,子孫滿堂是福氣。但現在則推行「一個孩子」的政策,生多了反而會受法律制裁。可見人世間的律法隨時都可改變,是不可靠的,所以亦不能以此決定一個人犯罪與否。
二、良心不足夠判斷罪行
有人認為憑良心做人已足夠,但林前八7清楚告訴我們,原來良心是會軟弱的。在弗四19亦說:「良心既然喪盡,就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污穢。」不錯,良心是神放在人心裡的警鐘,當人做錯事時,良心會責備人,發揮提醒的作用。可是良心卻會因環境而麻木失喪,因此,它不能會犯很多錯誤,它不能絕對證明我們的無罪。
三、人不能自以為義,惟有在神的標準面前,才有絕對的公義
神的律法能照明人的內心,反映出內心各樣問題,也明證世人確是罪人;而且神的律法亦提供了一個絕對高超的標準。例如,太五21開始,談到殺人的問題。人世間若殺了人,就有法律制裁。但聖經認為,若對弟兄動怒,有害他的念頭,已經和殺死一個人沒有分別。又聖經論到奸淫的問題,耶穌告訴我們,若見婦女而動淫念,就是犯了奸淫的罪,可見這些標準是不能用人的律法和良心來衡量的。
四、神律法的作用
(一)世人的律法只衡量人的外在行為,但神的律法是看人的內心,在神律法的映照下,人內心的詭詐、自私、貪婪都被清楚揭露無遺。
(二)人世間律法的標準,只叫我們去愛那些愛我們的人,但聖經卻告訴我們,甚至要去愛仇敵。可見神的律法往往超過人世間的要求和標準。
五、總結
當人的標準與神的律法比較時,人的律法遠遠達不到神的標準,所以,今天在神的律法前,我們全都是罪人。為著讓我們接受罪的事實,我們只有謙卑在主面前,仰望祂為人類所預備的救贖,接受祂的救恩,這才是最切實的方法。
來源:信仰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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