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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
在當今社會中,保險是一項新生的行業,也是一項特殊的經濟與社會活動,是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進步的社會保障制度。它起源於14世紀,淵源於義大利海運貨物保險的形式而興起。
保險的特定含意是指“集中分散資金,補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人身傷害而造成的損失的方法,”它包括政府部門經辦的社會保險和由被保險人集資合辦、體現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險。故伊斯蘭教認爲合作保險爲認可,合作保險的合同屬自願行善的合同,也是助人行善的行爲。因爲,每個投保人心甘情願地交出保險金,以減輕受害者的負擔,降低受難者的損失,無論這種損失或災難是由自然災害;火災、盜竊、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同樣,允許被投保人(保險公司)強制投保人在車輛保險中執行單方保險,也可以社保,如人身保險、殘疾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退休保險、車輛保險、人壽保險。同時,伊斯蘭教允許的合作保險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總之,伊斯蘭倡導的保險,不僅有助於社會個體分散危險、消化損失,更有助於保障整個社會的秩序及經濟安全。它的實質在於借助互助合作、行善的原理,分散單個損失於社會群體,使有形的單個負擔消化於無形之中,最終實現一方有難、八方支援,致使人人安居樂業、社會和諧穩定。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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