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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用乙之支票而不履行付款承諾是否構成背信罪?
甲借乙之支票有承諾將負責付款,此項承諾究否屬「為他人處理事務」似有問題,蓋甲借用他人之支票而負付款責任並非一般之委任關係若甲受乙委託為乙簽發之支票付款,則甲係「為他人處理事務」自屬無疑,惟本題之情形,甲乙間僅為借貸之關係,故甲是否為「為他人處理事務」仍屬有疑。
惟,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律以本條之罪。」為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三七五二號判例要旨,本題甲借用乙之支票而不履行付款承諾,雖客觀上將導致乙票信受損,惟背信罪之成立仍需有行為人主觀上之不法意圖,本題甲若無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不法意圖,自不構成背信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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