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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伐壓迫者
討伐壓迫者是搞好穆斯林之間的關係,交往的原則。一旦穆斯林之間發生糾紛,友好關係破裂,這夥壓迫那夥時,應該討伐壓迫的,直到他們重新回到公正、加入集體的行列中。真主說:(如果兩夥信士相鬥,你們應當居間調停。如果這夥壓迫那夥,你們應當討伐壓迫的這夥,直到他們歸順真主的命令。如果他們歸順,你們應當秉公調停,主持公道;真主確是喜歡公道者的)(《古蘭經》四九:9)。
這段經文說明:信士相鬥時,有威望的人必須立即干涉,調解相鬥的兩夥人,如果這夥壓迫那夥,不回應調解,並不服從調停時,全體穆斯林應集合起來,共同討伐壓迫的這夥。
阿裏曾討伐了壓迫者,正如艾布白克爾討伐抗繳天課者一樣。衆法學家公決:不許把壓迫者排除在伊斯蘭教之外,因爲《古蘭經》儘管提倡討伐他們,但把他們仍陳述爲有信仰的人。
逃跑的,受傷的壓迫者,都不得處死。他們的財産不能作爲戰利品。他們的婦女、兒童不能作爲俘虜。討伐者在討伐期間所殺害的人,所損壞的財産一律不賠償。他們中被處死的人應給他洗大淨、穿屍衣、站殯禮。
討伐者中陣亡的人算爲烈士,對他不洗大淨、不站殯禮。因爲他爲主道殉難,他按聖戰的烈士對待。這種討伐的物件是某一地區的一夥穆斯林脫離穆斯林團體公認的領袖,並讓領袖引咎辭職,他們的舉動有損于穆斯林團體或穆斯林成員的利益。
總而言之,這些脫離團體的壓迫者的明顯特徵是:
1、不服從真主命令穆斯林大衆必須順從的公正的領袖。
2、這夥脫離團體的人是有武裝實力的團體,正當領袖需要他們的人力、財力和武力的時候,他們卻違命、脫離團體。
若脫離團體的人沒有任何實力,而是爲數不多的幾個人或沒有反抗的武裝力量時,他們不算爲壓迫的人,因爲領袖很容易抓到他們。迫使他們服從他的領導。
3、他們要有背叛領袖的充分的理由。若他們沒有充分的理由而背叛時,他們是流寇,不是壓迫的人。
4、他們有一個人人服從、能發號施令的首領,因爲無人領導的團體是沒有力量的。這就是壓迫者的定義和真主對此的裁決。
至於爲現世,爲了爭權奪位、背離領袖並與他作戰者是流寇,這種人按流寇的律例處置,真主在天經中已敍述了這一律例,真主說:(敵對真主和使者,而且擾亂地方的人,他們的報酬,只是處以死刑,或釘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腳交互著割去,或驅逐出境。這是他們在今世所受的淩辱;他們在後世,將受重大的刑罰。惟在你們能懲罰他們之前已經悔罪的人,你們須知真主對於他們是至赦的,是至慈的)(《古蘭經》五:33—34)。
這些敵對主聖者的懲處是處於死刑,或釘死在十字架上,或相異著割掉手腳,或監禁,並驅逐出境,執法時法官要根據他們所犯的罪惡給他們量刑處治。他們中被處死的人永居火獄,討伐他們而犧牲者是烈士。
如果兩夥人相鬥是爲宗派主義或爭權奪利,那麽,雙方都是壓迫者,對他們按壓迫者對待。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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