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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騙財騙感情的負心漢 依詐欺恐嚇判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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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27 00:14: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騙財騙感情的負心漢 依詐欺恐嚇判刑

  二十多歲張姓女子,在行動電話交友網認識已婚黃某,黃某隱瞞已婚的事實和張女進一步的交往。黃某假藉神鬼之名,稱和張女是前世夫妻,有另一名女子要來阻止再續前緣,有請泰國來的法師及道士來做法化解,張女為此交付錢財。
  黃某拿到錢後,向張某透露已婚且妻子得知兩人關係,已經準備資料要控告張女妨害家庭。張女害怕家人受牽連名譽受損,被迫簽下兩張八十五萬元本票,黃某雇人拿本票向張女家人討債。

法律教室:

  黃某隱瞞自己已婚的身份,為自己金錢不法之所有,用神明的意旨來欺騙,使張女認為請法師來做法,對於自己和黃某的感情路可以順遂、不受到阻礙,而願意交付錢財。黃某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取財罪。

  黃某謊稱自己和張女的關係已經被妻子發現,迫使張女簽下兩張八十五萬元的本票,另黃某僱用他人,以不法手段恐嚇張女家人要依據本票交付八十五萬元現金。黃某之行為可能分別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及與受僱人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

  感情雖然是感性的成分居多,但為了保護自己及他人,在面對金錢及其他問題時,需理性的思考,別讓自己和他人受到傷害。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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